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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4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慶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律師       陳俐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聯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11,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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