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45號
原 告 慶栓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秀英
訴訟代理人 張仁龍
律師
陳俐婷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聯積企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起
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
4,211,722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2,778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
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