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3號
原 告 郭彩婕
被 告 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吳建東
被 告 煦鼎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朝陽
上列原告與被告白面東實業有限公司等間請求返還
本票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暫核定為新
臺幣(下同)1,890,000 元(即原告起訴聲明第一項請求賠償之
金額1,390,000 元與第二項請求返還本票之金額500,000 元合計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9,711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
,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3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