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彭双浪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
律師
沈宗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
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
裁判費,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