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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補字第 97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78號 原   告 友達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双浪 訴訟代理人 馮博生律師       沈宗原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艾克爾先進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侵權行為 損害賠償等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額為新臺幣(下同)54,745,35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93,8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 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2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 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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