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88號
原 告 煜勝森建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胡慶全
上列原告與
被告楊惠珠等間請求
分割共有物事件,
本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23,000 元(即原告購得
系爭土地
及房屋
應有部分之合計價額),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6,147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