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補字第990號
原 告 周永財
陳來福
張文健
黃玉壽
賴義雄
王紹宏
共 同
訴訟
代理人 李怡卿
律師(法扶律師)
被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被 告 新實物業管理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麗雪
被 告 欣波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慧敏
被 告 欣極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兆麟
上列原告與被告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等間請求給付工資等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原告周永財、陳來福、張文
健、黃玉壽、賴義雄、王紹宏起訴分別聲明請求給付新臺幣(下
同)890,010 元、1,046,311 元、1,101,360 元、848,832 元、
991,298 元、1,050,540 元,均屬財產權訴訟,分別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9,800 元、11,395元、11,989元、9,250 元、10,900元、
11,494元,又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之規定,得暫免徵收1/2
之裁判費,故原告應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分別為4,900 元、5,69
8 元、5,995 元、4,625 元、5,450 元、5,747 元(小數點以下
四捨五入),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核定之
訴訟標的價額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2 月 20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