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溫碧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滄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芳素
蔡明德
呂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因酌減
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
本件上訴之
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7 萬8,230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