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38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酌減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8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溫碧雲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晨豐建設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陳滄潮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呂芳素       蔡明德       呂建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晨豐建設有限公司等因酌減違約金等事件 ,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407 萬8,23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萬2,088 元,未據 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 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