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39號
原 告 世義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榮德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
下同)403 萬8,900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40,996元,原告起訴
僅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40,496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5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