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立榮景觀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振榮
被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上列
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除
專屬管轄事件外,得以關於由一定
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
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二、
經查,本件依
兩造所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約定涉訟時,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附工程採購契約書
在卷
可佐,本院復無專屬管轄事由,自當由兩造合意之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前依法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
支付
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
不變期間內聲明
異議,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應
適用前開關於起訴管轄之規定,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