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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0 日
裁判案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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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61號 原   告 立榮景觀園藝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振榮 被   告 工府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趙永生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台北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 有明文。又按當事人除專屬管轄事件外,得以關於由一定法 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此觀民事 訴訟法第24條第1項、第26條自明。 二、經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工程採購契約約定涉訟時,由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此有卷附工程採購契約書 在卷可佐,本院復無專屬管轄事由,自當由兩造合意之臺灣 台北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前依法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 命令,業經被告於法定不變期間內聲明異議,原告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是本件應適用前開關於起訴管轄之規定, 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陳郁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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