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立全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秋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范姜春田發
支付命
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232 元,應繳
裁判費6,6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