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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4號 原   告 立全鋼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秋蓉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范姜春田發支付命 令(本院107 年度司促字第6720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3,232 元,應繳裁判費6,610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6,110 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前述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 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 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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