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翊昇公司)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翊昇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5,052元(
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74,2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
,052元),逾期未補繳,即
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