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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原   告 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詩詠 上列原告因請求履行契約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翊昇實業股份有限 公司(下稱翊昇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翊昇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該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下同) 25,052元(本件訟訴標的金額為2,474,260 元,應徵收第一審裁 判費25,552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5 ,052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原告本件訴訟。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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