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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0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履行契約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佩君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 7 年度訴字第109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4,260 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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