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096號
上 訴 人 翊昇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蔡佩君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富立達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民國10
7 年度訴字第1096號請求履行契約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474,260 元,應徵
第二審
裁判費38,32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
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呂綺珍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謝菁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