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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遷讓房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森富男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名揚資產管理有限公司間請求遷讓房屋等 ,上訴人對於民國107 年12月28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 參仟柒佰柒拾伍元,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第二審 之裁判費,此為上訴必備之程式。又上訴有不合程式之情形 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 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 定甚明。 二、本件遷讓房屋等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07 年12月28日 107 年度訴字第1197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其訴訟標的 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98,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23,775元,上訴人沒有在上訴時併予繳納,自屬上訴不合 程式,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向本院補繳上開金 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