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兆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琪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建福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訟爭標的之同一性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
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
詞辯論
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