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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琪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建福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因就訟爭標的之同一性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 並指定一百零九年一月十四日上午11時45分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 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 施春祝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