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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1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2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兆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琪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建福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本件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 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二、請兩造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27號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訟爭之押租金新臺1,576,000 元擔保範圍為何?請於庭前就 該押租金與本件請求內容之關聯為何以書狀為說明,並將繕 本逕送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