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199號
原 告 兆明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郭兆東
訴訟代理人 林雯琪
訴訟代理人 宋英華
律師
複代理人 葉育泓 律師
被 告 富圓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莉莉
訴訟代理人 謝建福
訴訟代理人 張藝騰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一、
本件有再予調查必要,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一百零九年
三月九日上午十時在本院第六法庭為言詞辯論
期日。
二、請
兩造就本院105 年度訴字第1827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等事件
訟爭之押租金新臺1,576,000 元
擔保範圍為何?請於庭前就
該押租金與本件請求內容之關聯為何以書狀為說明,並將
繕
本逕送
對造。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卓立婷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2 月 14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