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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5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   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2,14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 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87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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