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蔡旺
被 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久維營造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252,141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
23,37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2,874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
,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3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5 月 24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