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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0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03號 原   告 享正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蔡旺 被   告 久維營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袁維政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 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而可以補 正者,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 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前段及第1 項但書第 6 款亦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 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 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然原告起訴僅繳納部分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500 元,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5 月23日以裁定命 其於收受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2,874元,此項裁定業於同年 5 月29日送達原告,此有本院送達證書1 紙在卷可憑(見本 院卷第5 頁)。惟原告逾期今仍未補繳,亦有本院收費答 詢表查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 單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7 頁至第9 頁),其訴顯難認為合 法。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5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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