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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2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3 月 14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芊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彭桂芳 被 上訴人 真專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秋 上列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 肆佰捌拾陸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 上訴理由。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用前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即被告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5 萬2,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486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