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29號
上 訴 人 芊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董彭桂芳
被
上訴人 真專家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麗秋
上列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
1 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五日內繳納第二審
裁判費新臺幣肆萬貳仟
肆佰捌拾陸元,並具狀補正上訴理由,逾期不繳納第二審裁判費
,即
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
按向第二審或第三審法院上訴,依第77條之13及第77條之14
規定,加徵裁判費10分之5 。次按提起上訴,應以上訴狀表
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原第一審法院為之:㈠
當事人及其
法定代理人。㈡第一審判決及對於該判決上訴之陳述。㈢對
於第一審判決不服之程度,及應如何廢棄或變更之聲明。㈣
上訴理由。又按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情形而可以補
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
,應以裁定駁回之;上訴狀未具上訴理由者,不
適用前項之
規定,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441 條、第442 條第2 項
、第3項分別定有明定。
二、
經查,
本件上訴人即
被告對於民國108 年1 月31日本院第一
審判決提起上訴,而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275 萬2,87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 萬2,486 元,
茲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算5 日內補繳
,逾期未補繳即駁回上訴。又上訴人所提出之上訴狀,未具
上訴理由,併依法裁定補正。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3 月 15 日
書記官 李靜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