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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2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289號 原   告 育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古春英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核發支付命令,惟上開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276 萬5,456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 萬8,423 元 ,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後,尚應補繳2 萬7,923 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3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賴鵬年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7   日                書記官 李玉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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