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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1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11號 上 訴 人 春田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萬全 上 訴 人 信益建設無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祥全 被 上訴人 林文逸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1月15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繳納上訴裁判費新臺幣捌仟貳 佰陸拾伍元,逾期未據繳納,即裁定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 項 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 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 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 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依上訴人於民國108 年12月17日所提民事上訴聲明所載之上訴聲明,上訴人係就其敗訴部分全部上訴,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0萬7,49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8,265 元,前開應繳之裁判費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前 揭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5 日內補繳上訴裁判費,如 逾期未補正,即駁回上訴。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郭俊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4 日 書記官 古鳳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