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3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12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    告 群揚資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85,301 元、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莊義政801,190 元,及自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上開聲 明,上訴人願提供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查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 公司上訴利益為1,085,301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7,686元,上 訴人莊義政上訴利益為801,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