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39號
原 告 群揚資通有限公司
兼法定
代理人 莊義政
上列
上訴人與被
上訴人皇翔歡喜城管理委員會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
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9 年11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
並聲明:(一)原判決廢棄。(二)前項廢棄部分,被上訴人
應給付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公司新臺幣(下同)1,085,301 元、
被上訴人應給付上訴人莊義政801,190 元,及自
起訴狀繕本送達
翌日起至清償日止,
按年息百分之5 計算之利息。(三)
上開聲
明,上訴人願提供
擔保請准宣告
假執行。查上訴人群揚資通有限
公司上訴利益為1,085,301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17,686元,上
訴人莊義政上訴利益為801,19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215元
,均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之規定,
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上訴
。另上訴人提起上訴未依民事訴訟法第441 條之規定,表明上訴
理由,亦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正。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宜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李佳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