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武忠
一、原告與
被告騰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被
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一)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1,127 元,應繳第一
審
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835元。
(二)請原告提出
準備書狀1 件(表明本件訴訟之
請求權基礎或
原告據以為本件請求之
法律規定條文、條號)及
繕本1 份
寄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