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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6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0號 原   告 豐偉纖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武忠 一、原告與被告騰峰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   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   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41,127 元,應繳第一    審裁判費新臺幣17,335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    幣500 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16,835元。 (二)請原告提出準備書狀1 件(表明本件訴訟之請求權基礎或    原告據以為本件請求之法律規定條文、條號)及繕本1 份    寄送本院。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林曉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1  日                 書記官 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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