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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36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08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借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361號 原   告 蔡敏貞 被   告 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正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金徽實業有限公司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 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 )2,25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原告起訴僅據繳 納裁判費新台幣500 元,尚不足新台幣22,775元,茲依民事訴訟 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3 日內如 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起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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