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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書系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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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07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1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07號 上 訴 人 葉斯能 被 上訴人 徐廖菊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算五日內補繳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 柒萬參仟捌佰壹拾玖元,逾期未繳納,即駁回上訴。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 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 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 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聲明請求廢棄原判決。經核其上訴 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86 萬2,963 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 費7 萬3,819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上開規定,限上訴 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上訴 。 三、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震武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 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 元。其餘 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1 月 7 日 書記官 陳𥴡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