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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2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5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舜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增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萬9,797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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