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21號
原 告 舜盟工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增雄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富田營造有限公司
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
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下同)99萬9,797 元,應徵第一審
裁判費1 萬900 元,扣除前
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400 元。茲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5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廖珮伶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書記官 黃敏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