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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6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1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69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玖華金屬工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德和 上列當事人間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469號給付貨款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7 年12月1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 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806,552 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378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 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周珮琦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 仟元;其餘 關於核定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李慧慧 備註:上訴人若繳納裁判費用後,請務必將收據「綠色聯」當場 交還本院收費處憑辦。若誤取回收據「綠色聯」,請將之連同本 裁定影本寄送或直接至本院收狀處遞狀憑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