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劉繼軒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
律師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楊媗淇
楊佳翰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憶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為被告楊志超之
承受訴訟人
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
繼承人、
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
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
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
他造當事人,亦得
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
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
經查,本件被告楊志超於民國108 年8 月4 日死亡,於其
繼
承人為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
等情,有除戶
戶籍謄本及戶
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3 、154 頁),然該等
繼承人遲不聲明承受訴訟,
爰職權裁定命
渠等承受訴訟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