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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8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20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89號 原   告 亞士得品質顧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繼軒 訴訟代理人 陳永來律師       魏雯祈律師 複代理人  鍾若琪律師 被   告 楊媗淇       楊佳翰 兼 法定代理人 翁憶蘭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為被告楊志超之承受訴訟人續 行訴訟。 理 由 一、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依 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第168 條至 第172 條及前條所定之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 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 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 事訴訟法第168 條、第175 條、第178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被告楊志超於民國108 年8 月4 日死亡,於其繼 承人為翁憶蘭、楊媗淇、楊佳翰等情,有除戶戶籍謄本及戶 籍謄本等件附卷為證(見本院卷第153 、154 頁),然該等 繼承人遲不聲明承受訴訟,爰職權裁定命渠等承受訴訟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