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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94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7 月 24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律師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簡義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經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本 件上訴人因上訴所得受之利益即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 下同)1,400,0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2,290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 裁定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7   月  24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