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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49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07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品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494號 上訴人 即 被   告 紫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紀麗娜 訴訟代理人 蕭萬龍律師       陳志峯律師       張宏暐律師       林哲健律師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宸田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丘宜珍 訴訟代理人 簡義泰 訴訟代理人 葉建偉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品事件,本院於民國108年7月24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之記載,應更 正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理 由 一、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 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 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7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