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義順興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曹阿招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經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900 元,應徵第一
審
裁判費42,4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1,9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
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