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0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義順興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曹阿招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186,900 元,應徵第一 審裁判費42,48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41,981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上開金額,如 逾期未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