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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05 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7 日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7年度訴字第1505號 原   告 義順興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曹阿招 訴訟代理人 陳義忠 被   告 緯華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丁章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7年8月2日言詞 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佰壹拾捌萬陸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一零 七年六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 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 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原告持有被告所簽發之票號XV0000000 號、票面 金額新臺幣(下同)197 萬元、到期日民國107 年3 月5 日 之支票1 紙(下稱系爭支票),經原告屆期提示後,因存款 不足而遭退票,此有系爭支票及退票單在卷可稽。又被告自 106 年5 月至同年12月,陸續向原告採購鋁窗、鋁包板及固 定鐵板(下稱系爭鋁窗等貨物),貨款共為885 萬6,900 元 ,原告已依約交付貨物予被告,被告僅清償部分債務,尚 積欠原告尾款共221 萬6,900 元,即拒不付款,經原告向被 告催討,亦未獲置理,為此,爰依買賣契約及票據之法律關 係,訴請被告如數清償並加給法定遲延利息並聲明:如主 文第1 、項所示。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為 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 估價單、統一發票、系爭支票、退票理由單影本為證(見本 院107年度司促字第8647號卷〈下稱司促卷〉第4頁至第16頁 ),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 知,而於言詞辯論期日不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爭執,依 民法第280條第3項、第1項之規定,視同自認,是原告之主 張,自信為真正。 四、按稱買賣者,當事人約定,一方移轉財產權於他方,他方 支付價金之契約,其屬債權契約之一種,當事人就標的物及 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依民法第348 條第 1 項、第367 條規定,物之出賣人,負交付其物於買受人, 並使其取得該物所有權之義務。買受人對於出賣人,有交付 約定價金及受領標的物之義務。經查,被告既於前揭時日, 陸續向原告購買系爭鋁窗等貨物,今尚有積欠貨款共221 萬6,900元並未給付,依上開說明,被告自負有給付買賣價 金221 萬6,900 元之義務。原告就此所為主張,應屬正當, 自應准許。 五、次按在票據上簽名者,依票上所載文義負責;票據上之簽名 ,得以蓋章代之;發票人應照支票文義擔保支票之支付,票 據法第5條第1項、第6條、第126條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 告主張執有被告所簽發之系爭支票,經原告將系爭支票屆期 提示後,經以存款不足為理由遭退票而不獲付款等情,業據 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系爭支票及退票理由單等件為證,是被 告自應依系爭支票上所載文義負責。從而,原告請求被告應 給付原告197萬元,應屬有據,自應准許。 六、末按給付無確定期限者,債務人債權人得請求給付時,經 其催告而未為給付,自受催告時起,負遲延責任。其經債權 人起訴而送達訴狀,或依督促程序送達支付命令,或為其他 相類之行為者,與催告有同一之效力。前項催告定有期限者 ,債務人自期限屆滿時起負遲延責任。又遲延之債務,以支 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 ;而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 週年利率為5%,民法第229條第2項、第3項、第233條第1項 前段、第203條亦分別定有明文。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票 款,固有確定期限,另就買賣價金債權為未定給付期限之金 錢債權,又未約定利息,則原告僅請求被告自收受支付命令 送達翌日起,經催告並負遲延責任,自屬有據。是原告請求 自被告收受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 年6 月2 日起(見司促 卷第38頁至第39頁)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亦 屬有據。 七、綜上所述,原告本於買賣及票據之法律關係,訴請被告清償 其所積欠之貨款221萬6,900元及票款197萬元,共418萬6,90 0元,即自收受支付命令送達翌日即107年6月2日起至清償日 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均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八、據上結論,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 前段、第78條,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姚重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 20 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蔡佳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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