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邱金全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
律師
被
上訴人
被 告 大金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
3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惟未表明
上訴聲明及繳納
裁判費。經核
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
012,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表明上訴聲明
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
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