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3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12 月 02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36號 上 訴 人 原   告 勤天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金全 訴訟代理人 黃啟逢律師 被 上訴人 被   告 大金地投資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韻如 訴訟代理人 石麗卿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10月 31日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36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表明 上訴聲明及繳納裁判費。經核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 012,029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6,047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 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表明上訴聲明 及補繳第二審裁判費,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卓立婷                     法 官 李麗珍                     法 官 林其玄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命補 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張芸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