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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4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撤銷會議決議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王春定 被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本件並無相關資料可供核 定,應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3,000 元,尚應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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