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41號
原 告 啟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王春定
被 告 茂榮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余金來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撤銷會議決議事件,原告起訴僅繳納
裁判
費新臺幣(下同)3,000 元。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
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而本件並無相關資料可供核
定,應屬訴訟標的不能核定之情形,即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
2 之規定,以同法第466 條所定不得
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
加10分之1 即165 萬元定之,是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
,扣除原告已經繳納之3,000 元,尚應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黃裕民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13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