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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撤回上訴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5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9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子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悅世界中 心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55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 萬8,126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