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55號
上 訴 人 東南興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梁子浩
上列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新台塑膠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中悅世界中
心管理委員會因本院107 年度訴字第1555號
損害賠償事件,上訴
人對於中華民國108 年8 月1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
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之上訴利益為新台幣(下同)52
萬8,126 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8,595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靜梅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
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0 日
書記官 鄒明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