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義順興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陳曹阿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
聲請對
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
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4,733 元,應繳
裁判費26
,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