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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58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6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582號 原   告 義順興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曹阿招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達鑫建設股份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內 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614,733 元,應繳裁判費26 ,938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繳26,438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後5 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6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6   月  27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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