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
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
原告之訴。
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7,
892 元,應繳
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
,尚應補繳7,21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