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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650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7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50號 原   告 信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聰敏 訴訟代理人 劉昱伶 被   告 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明諺 上列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 限公司發支付命令被告巨力水電工程有限公司已於法定期間 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 原告之訴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707, 892 元,應繳裁判費7,71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外 ,尚應補繳7,21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3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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