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663號
原 告 台塑能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廖秋惠
被 告 鎧億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賢銘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價金事件,曾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
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
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
為起訴。查
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128 萬2,470 (下同
)元,應繳第一審
裁判費1萬3,771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
500 元外,尚應補繳1 萬3,271 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即
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何宗霖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許婉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