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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7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4 月 19 日
裁判案由:
分割共有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72號 原   告 臻林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卓智偉 訴訟代理人 楊仁欽律師 被   告 陳明照       陳天吉       陳天賜       陳秀絲       陳明順       陳文獻       陳友添       黃敏真       陳昇耀       陳緯庭 上四人共同 訴訟代理人 郭啟榮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0七年五月二十二日上午十 時五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1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汪智陽 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4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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