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87號
原 告 伍禾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林雅莉
訴訟代理人 蕭明哲
律師
被 告 華城電機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邦福
訴訟代理人 趙君強
余慶驊
陳裕雄
第 三 人 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韋簧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確認
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
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七年十一月八日上午十時
四十分,在本院第五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
一、
按法院於
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
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
再開
辯論,民事訴訟訴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查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債權債務關係存在事件,本院於民
國107 年9 月10日言詞辯論終結後,仍有下列應行調查之事
證尚待調查,故有再開辯論之必要。請
兩造於下列所示日期
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並自行將
繕本送達
對造:
㈠ 被告於107 年10月15日前具狀說明下列事項:
1.鋐運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稱鋐運公司)
承攬系爭工程,就
已施作完成部分,已估驗計算之金額為何,而扣除5%之工程
保留款後,被告已給付之金額為何(被告於
答辯狀㈡㈢㈣
所
載之金額均不相同)?又鋐運公司之保留款及
履約保證金分
別為何?就前開金額,請提出相關證據(倘證據已提出,請
說明係被證○)。
2.鋐運公司何時開始擅自停工?因鋐運公司停工,被告另行雇
工所額外增加之費用為何?(被告於答辯㈡㈢㈣所載之金額
均不相同),請提供相關證據為證(倘證據已提出,請說明
係被證○)
3.鋐運公司已逾合約工期,被告得向鋐運公司
求償金額之計算
式?請提出相關證據說明(例如:鋐運公司已逾合約工期達
293 天之證據為何?)
4.就附表所示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表示意見。
㈡ 原告收受被告
上開書狀後,於107 年11月2 日前就被告上開
書狀之內容及就附表所示之不爭執事項及爭點具狀表示意見
。
三、
爰依
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徐雍甯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25 日
書記官 許婉茹
附表:
┌───────────────────────────┐
│不爭執事項: │
│1.鋐運公司因承攬被告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局本部
暨各大隊│
│ 興建工程」,向原告訂購照明設備數批,原告已依約出貨,│
│
惟鋐運公司積欠原告貨款新臺幣(下同)142 萬717 元。 │
│2.鋐運公司與被告於103 年6 月17日訂立臺中市政府警察局水│
│ 電工程設備安裝施工合約書,由鋐運公司承攬系爭工程,雙│
│ 方約定工程總價為1 億3,590萬4,762元。 │
│3.本件原告前以鋐運公司積欠其貨款142 萬717 元為由,向臺│
│ 灣新北地方法院
聲請假扣押,經該院以106 年度司裁全字第│
│ 979 號裁定,准原告供
擔保後,得對鋐運公司之財產,在14│
│ 2 萬717 元之範圍內為扣押,
嗣原告即執前開裁定向本院針│
│ 對鋐運公司對被告之工程款債權在142 萬717 元之範圍內為│
│
強制執行聲請,本院則於106 年8 月7 日以桃院豪松106 年│
│ 度司執全字第357 號
執行命令,禁止鋐運公司收取對被告之│
│ 債權或其他處分,被告亦不得對鋐運公司為清償,該扣押命│
│ 令並於106 年8 月11日送達被告,而被告
旋即依法就上開執│
│ 行命令聲明
異議,主張鋐運公司對其已無任何債權存在等語│
│ ,嗣原告始向本院提起本件訴訟。 │
│爭點: │
│ 鋐運公司對被告是否還有工程款債權存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