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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85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0 月 09 日
裁判案由:
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85號 原   告 方依婷 被   告 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順明 被   告 詹凱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觀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彰化地方法院。 理 由 一、「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因侵權行為涉訟 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共同訴訟之被告數人,其 住所不在一法院管轄區域內者,各該住所地之法院俱有管轄 權。但依第四條至前條規定有共同管轄法院者,由該法院管 轄」,民事訴訟法第1 條第1 項前段、第15條第1 項、第20 條分別定有明文。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 權者,依原告聲請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 訟法第28條第1 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詹凱傑受僱於被告順宏交通有限公司 ,以駕駛營業大貨車送貨為業,係從事駕駛業務之人,於民 國105 年6 月21日晚間6 、7 時許,駕駛車牌號碼000-00號 營業大貨車,本應注意汽車行駛高速公路前,應妥為檢查車 輛,且行車前,應注意輪胎需詳細檢查確實有效,而依當時 情形,並無不能注意之情形,竟疏未注意即貿然駕駛上開車 輛沿國道1 號公路由北往南方向行駛,被告詹凱傑於同日 晚間9 時4 分許,行經國道1 號公路南向211.1 公里處(位 於彰化縣溪湖鎮),駕駛上開營業大貨車自外側車道變換至 中線車道時,因左前車輪爆胎失控側翻而撞擊同向內側車道 由訴外人吳俊章駕駛並搭載原告方依婷之車牌號碼00-0000 號自小客車,原告因此受有右前臂擦裂傷之傷害,且因上開 撞擊,致懷有身孕之原告下體出血、所懷胎兒腹裂畸形、胎 位不正等,原告因此受有損害,民法第184 條及第185 條等規定,請求被告等人應共同負損害賠償責任經查,本 件被告詹凱傑住所地在臺南市東山區、居所地在嘉義市;被 告順宏交通有限公司設址地在桃園市龍潭區。再查,本件事 故發生地在彰化縣溪湖鎮;況查,民事訴訟法第15條第1 項 將侵權行為地作為特別審判籍之目的,係在於蒐集證據之方 便(參照該條文之立法理由),本件原告主張之侵權行為, 其資料之蒐集,從證據法上判斷,自仍應在行為地與結果地 之管轄法院即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較為便利,是依首揭規定, 本件應以臺灣彰化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爰將本件訴 訟移送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 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9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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