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羅吉年
被 告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書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
律師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原告起訴時未繳足
裁判費。
按核定
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
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之1 第
2 項定有明文。次按預備之訴,係以先位之訴無理由時,請求法
院就備位之訴為判決所合併提起之訴訟。又以一訴主張數項標的
者,其價額合併計算之;但所主張之數項標的互相競合或應為選
擇者,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依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民事訴訟法
第77之2 第1 項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提起之先、備位訴訟,係以
一訴主張數項標的而應為競合情形,依
上開說明,其訴訟標的應
以其中價額最高者定之。查本件原告先位聲明係主張返還如附表
之
不動產,而依卷內資料
所載,
系爭物品之價值為新臺幣(下同
)329萬3,813元;又原告之
備位聲明請求被告給付3,293,813元
,則本件之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3,293,813元,故本件應徵第
一審裁判費33,670元,原告起訴時雖已繳納2,000元,尚不足31
,6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
收受本裁定
正本送達
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9 日
書記官 李韋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