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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1999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11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物品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1999號 原   告 九鼎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吉年 被   告 長友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藍國書 訴訟代理人 梁穗昌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物品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或第77條之 14)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 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期間命其補正 ,逾期仍未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定明文。 二、本件原告僅繳納部分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8 月9 日 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正,此項裁定業於10 7 年8 月16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1 份在卷可稽 原告逾期今未補繳,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1 紙在卷 足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謝伊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壹仟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11 日 書記官 李韋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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