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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31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9 年 03 月 26 日
裁判案由:
返還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31號 上 訴 人 宋兆祥 被 上訴人 亞太土地開發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徐建國 被 上訴人 王憲政       王黃秀英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9 年3 月9 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 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50 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 萬8625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段規定, 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 期不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吳為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3   月  26  日                書記官 張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