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46號
原 告 大昱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呂克毅
訴訟代理人 蕭銘毅
律師
被 告 福京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治中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理 由
一、
按對於私法人之訴訟,由其主事務所或主營業所所在地之法
院管轄;因契約涉訟者,如經當事人定有債務履行地,得由
該履行地之法院管轄,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第12條分
別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
管轄權者,
依原告
聲請或
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同法第28條第1
項亦有明定。
二、本件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委託伊設計製造光學3D膜片組件片材
,
迄今尚欠貨款新臺幣262 萬380 元未給付,
爰依買賣之
法
律關係請求被告給付
上開貨款等語。
經查,被告之事務所設
於新竹縣○○市○○○路○ 號5 樓之9 ,有經濟部商工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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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佐,依民事訴訟法第2 條第2 項規定,本
件應由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雖謂
系爭買賣契約之債
務履行地為原告事務所即桃園市○○區○○○路○○號,本院
就本件訴訟亦有管轄權
云云,
惟依原告提出採購單之記載,
系爭買賣
標的物之送貨地址為「新竹縣○○市○○○街○ 號
6 樓之6 」(見本院卷第8 、10、12、14頁),
堪認
兩造約
定之債務履行地亦係位於新竹縣竹北市,本件自應由臺灣新
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劉佩宜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
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書記官 楊郁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