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至主要內容
:::

分享網址:
若您有連結此資料內容之需求,請直接複製下述網址

請選取上方網址後,按 Ctrl+C 或按滑鼠右鍵選取複製,即可複製網址。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6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8 年 08 月 12 日
裁判案由:
返還租賃物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66號 上 訴 人 健楷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怡靜 被 上訴人 豐苗機械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加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6 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經查,本件上訴人之 上訴利益,除被上訴人並依民法第179 條附帶請求給付相當於租 金之不當得利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2 第2 項規定,不併 算其價額外(最高法院96年度第4 次民事庭會議決議參照),應 以第一審判准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遷讓返還之房屋價值為準,經 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31 萬5,700 元【計算式:(53萬600 元 +78萬5,100 元)=131 萬5,700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 萬 1,10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前 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2  日          民事第二庭法 官 李麗珍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8   月  13  日               書記官 謝伊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