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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案件撤回資訊: 和解成立
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08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16 日
裁判案由:
給付貨款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鑫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金富 被   告 珈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異議,視為起訴。查,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8,466 元,應徵第一審裁 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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