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086號
原 告 鑫門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曾金富
被 告 珈昇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瑞珉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
聲請對被告發
支付命令,
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聲明
異議,視為起訴。查,
本
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3萬8,466 元,應徵第一審
裁
判費6,940 元。扣除原告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 元外,尚應補
繳6,44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送達日5 內補正,
逾期不補正,即
駁回原告之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6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張永輝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17 日
書記官 劉雅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