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
代理人 余何蓓
被 告 趙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金華間請求
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
1,632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8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58
3.84平方公尺=5,721,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