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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33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23 日
裁判案由:
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33號 原   告 貿聯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余何蓓 被   告 趙金華 上列原告與被告趙金華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 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5,72 1,632 元(計算式:公告土地現值9,800 元/ 平方公尺×面積58 3.84平方公尺=5,721,632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7,727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俞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命補 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曾百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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