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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92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8 月 31 日
裁判案由:
給付違約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2號 原   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酒廠 法定代理人 張正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寶鉅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違約金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十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告法定代理 人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理 由 一、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 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 書狀不合程式或有其他欠缺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命其補正。 起訴,應以訴狀表明下列各款事項,提出於法院為之:一、 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二、訴訟標的及其原因事實。三、應 受判決事項之聲明。當事人或代理人應於書狀內簽名或蓋章 。其以指印代簽名者,應由他人代書姓名,記明其事由並簽 名。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121 條第1 項、 第244 條第1 項、第117 條定有明文。 二、經查: (一)本件原告起訴狀上固然以打字列印的方式,載明原告法定 代理人為「張正輝(代理廠長)」,並在旁蓋章,然其印 文內容為「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酒廠廠長」,而沒 有原告法定代理人的姓名,是以,原告法定代理人並未在 起訴狀上簽名或蓋章。 (二)原告起訴狀既不合程式,即是起訴不合程式,爰依前揭規 定,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起訴狀上原 告法定代理人之簽名或蓋章,如逾期不為補正即駁回其訴 。 (三)另原告民國107 年3 月20日委任狀(本院收文日期為107 年8 月15日)上,關於委任人(即原告)的代表人部分, 也用以打字列印的方式載明為「張正輝」,並在旁蓋上「 臺灣菸酒股份有限公司桃園酒廠廠長」的印章,應認原告 法定代理人沒有在該委任狀上簽名或蓋章,其委任應不合 法,不生委任之效力,本裁定因此乃以原告本人為送達對 象,而未向原告委任之胡峰賓律師為之,附此敘明。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21 條第1 項、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8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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