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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196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裁判案由:
減少買賣價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洪鈺書 訴訟代理人 翁瑞麟律師       莊劍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林信安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 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聲請,請一併提出,並對造人數提出繕 本。 理 由 一、當事人因準備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防禦方法,又應通知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因言詞辯論之 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陳報交屋、原告發現標的物房屋有瑕疵、通知被告陳信安 該房屋有瑕疵並行使減價請求權的日期。 二、請就標的物房屋於買賣契約成立時已經有瑕疵的事實舉證。 三、請陳報被告桔家村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羅威琪是構成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 項當中的哪一項或哪幾項 所規定的侵權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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