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196號
原 告 洪鈺書
訴訟
代理人 翁瑞麟
律師
莊劍郎律師
上列原告與
被告林信安等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
下:
主 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十日內提出
準備書狀,載明如附件所示之
事項,如有調查證據之
聲請,請一併提出,並
按對造人數提出
繕
本。
理 由
一、
當事人因準備
言詞辯論之必要,應以書狀記載其所用之攻擊
或
防禦方法,又應通知
他造使為準備之事項,有未記載於訴
狀者,當事人應於他造得就該事項進行準備所必要之
期間內
,提出記載該事項之準備書狀於法院,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
通知他造。此觀民事訴訟法第265 條第1 項前段、第267 條
第2 項規定即明。又審判長如認言詞辯論之準備尚未充足,
得定期間命當事人依第265 條至第267 條之規定,提出記載
完全之準備書狀或
答辯狀,並得命其就特定事項詳為表明或
聲明所用之證據。當事人未依第268 條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
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
依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
理由。當事人未依前項規定說明者,法院得
準用第276 條之
規定,或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民事訴訟法第268
條、第268 條之2 亦有明文。
二、
經查,
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減少買賣價金事件,因言詞辯論之
準備尚未充足,茲依前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
10日內提出準備書狀,載明如主文所示事項,並按對造人數
提出繕本。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67 條第2 項、第26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孫健智
以上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1 月 22 日
書記官 陳子彤
附件:
一、請陳報交屋、原告發現
標的物房屋有瑕疵、通知被告陳信安
該房屋有瑕疵並行使減價
請求權的日期。
二、請就標的物房屋於
買賣契約成立時已經有瑕疵的事實舉證。
三、請陳報被告桔家村
不動產經紀有限公司、羅威琪是構成
民法
第184 條第1 項前段、後段、第2 項當中的哪一項或哪幾項
所規定的
侵權行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