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木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詹立言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4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
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