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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107 年度訴字第 2264 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
民國 107 年 09 月 06 日
裁判案由:
第三人異議之訴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木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律師       詹立言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第三人異議之訴事 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 幣(下同)2,245,7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23,275元。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其餘關於命補 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9   月  6   日               書記官 王念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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