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
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2264號
原 告 云強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江木坤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陳鄭權
律師
詹立言律師
被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瑞斌
上列
當事人間請求
第三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
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
裁判
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
者,其情形可以補正,審判長應定
期間命其補正,逾期仍未
補正,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亦
定明文。
二、
本件原告起訴未繳裁判費,
嗣經本院於民國107 年9 月6 日
裁定限期命原告應於裁定送達
翌日起5 日內補正裁判費,該
裁定已於同年9 月13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
可稽。原
告
迄未補正
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存卷
可
佐,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
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6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林常智
上列
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
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 元。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王念珩